瑋燁專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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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 11
2026

【時事法律解析】遭解僱也能先「復職領薪」?從近期新聞看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

從酷澎案看「訴訟中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」的保護機制(依媒體報導;保全裁定、非終局、抗告中)

一名資深客服經理主張長期遭主管職場霸凌,向公司申訴後未獲回覆,其後遭以「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」為由解僱。他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,並依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;據媒體報導,法院裁准在全案確定前,公司應繼續僱用並按月給付約 14.5 萬元薪資(本件為保全裁定、非終局,仍在抗告中)。這則近期受矚目的新聞,正好說明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對勞工的保護機制。(案件事實依媒體報導整理,個人身分予以省略。)

壹、案件概況(依媒體報導)

一、爭議起點:勞工主張任職後約一年半期間,於會議中遭直屬主管公開斥責、以考績與績效改善計畫(PIP)施壓、無故降級卻仍兼任原職務,並曾處理大量客訴而未獲加班費;向公司倫理部門申訴後未獲回覆。

二、解僱事由:公司以勞工將工作資料寄至個人信箱、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予以解僱。

三、勞工救濟: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(另請求職場霸凌之損害賠償約 50 萬元),並於訴訟繫屬中聲請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定暫時狀態處分。

貳、法律重點: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在保護什麼

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,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,法院如認勞工有勝訴之望,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,得依勞工聲請,為「訴訟終結前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」之定暫時狀態處分。其用意在於:勞資訴訟往往曠日廢時,若勞工於期間內失去薪資來源,將難以維持生計並形成不對等;第 49 條讓符合要件的勞工,在判決確定前先維持僱用與薪資。此外,同條規定此類處分得免供擔保(第 3 項),且勞工已實際提供勞務部分,縱日後本案敗訴亦無須返還工資(第 4 項)。

參、法院如何判斷(依報導)

一、勝訴之望:據媒體報導,法院認公司未具體舉證勞工確有洩漏營業秘密之情事,就此保全程序階段認解僱事由之正當性尚有不足。

二、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:據媒體報導,法院認公司所稱洩密風險,尚可透過工作規則等管理方式防免。

三、裁定結果:全案確定前,公司應繼續僱用該勞工並按月給付約 14.5 萬元薪資。

重要說明:本件為保全程序之「裁定」,屬暫時性處分、非終局判決;據報導雇主已提起抗告,尚未確定,本裁定之字號於法學資料庫尚無法查得。相關事實以媒體報導為據,實際內容以法院公開之裁定全文為準。

肆、瑋燁法律解析

一、給企業/人資:以「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」解僱,須有具體事證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;面對職場霸凌申訴應依法啟動調查,避免被認為以解僱回應申訴。若遭聲請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定暫時狀態處分,「繼續僱用重大困難」需有具體事證,空泛的風險陳述不易獲法院採認。

二、給勞工朋友:對解僱有爭議時,除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外,可評估依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,於訴訟期間維持僱用與薪資;並注意保存出勤、申訴、溝通與就醫等紀錄以利舉證。

三、實務觀察: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近年已成為解僱爭議的重要工具;搭配今年 7 月上路的職場霸凌防治新制,企業對申訴之處理與解僱決定,將受到更嚴格的檢視。

面對職場霸凌申訴或解僱爭議,制度與程序往往決定結果。瑋燁法律事務所提供企業內訓、勞動法顧問與個案諮詢,歡迎來電 02-2311-7791 或來信 service@weiyeslaw.tw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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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責聲明:本文係就公開新聞報導所涉法律制度之一般性說明,不構成針對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,亦不對未確定案件之結果作出評斷。本件裁定為保全程序、非終局判決,據報導仍在抗告中,本裁定之字號於法學資料庫尚無法查得;事實以媒體報導為據,實際內容以法院裁定全文為準。個案情形不同,如有相關法律問題,建議洽詢專業律師。

伍、資料來源

一、民視新聞網:霸凌新法上路!酷澎經理控遭女主管羞辱及不當解僱 法院裁准復職領 14.5 萬薪(https://www.ftvnews.com.tw/news/detail/2026707W0488),2026/7/7

二、ETtoday 新聞雲:酷澎前經理控遭職場霸凌 1 年半!申訴反被炒 法院裁准復職月領 14.5 萬(https://www.ettoday.net/news/20260707/3196312.htm),2026/7/7

三、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(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B0010025&flno=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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